安阳律师:公司员工将个人银行卡提供给单位使用后,通过挂失方式取走卡内资金,是否涉嫌职务侵占罪? 单位将钱款存入行为人名下的银行卡,实际赋予了行为人为单位利益管理该银行卡、保管卡内钱款的职权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利用其保管银行卡内钱款的便利,通过挂失、补卡等行为将单位钱款取出自用,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,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,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。